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问题解答

时间:2024-01-26点击次数:75


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,不得商品条码。


销售者应当积采用商品条码,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,可以使用店内条码,店内条码的使用应符合《店内条码》(GB/T18283)的有关规定;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。


销售者进货时,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《系统成员证书》或者同等效力的明文件;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、上架费、信息处理费等费用,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。


2.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,生产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?


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,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,并到所在地的官方机构备案,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。


3.国内商品条码相关应用如何监管?

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
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,引导商品生产者、销售者、服务提供者积采用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,使用商品条码,保证商品条码质量,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、储运、配送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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